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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资培养

关于对《兰州理工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暂行办法》和《兰州理工大学在职人员申请报考研究生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2018年03月18日 00:00 点击: 著者: 来自:

兰理工发〔2013〕258号

 

校属各单位、部门:

为进1步力促在职人员教职工最高学历培养出、优化学式缘构成,再增加高层住宅次、高关卡学科教学率先垂范人和博土的招引幅度,相结合大学“第十三五计划”师资小分队小分队发展的事实状态,经2013-5年13月1日院校院长辦公会讨论稿,决策对《银川理工学社会高多方面高技能人才外资引进外资暂行心思》(兰工院党发[2010]56号)和《兰州市工院大家在职工人管理人员管理申报报考的研究方案生暂行辦法》(兰理工学发[2010]299号)补充规定如下:

一、为鼓励在职教师积极攻读“985”、“211”重点大学博士研究生,现将攻读博士学位相关培养费用报销额度予以提高,在职定向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取得双证及学籍档案回校工作后,相关学习费用报销额度由原来的限报3万元提高到全额报销,费用包括规定学制内的学费、在培养单位的住宿费、首末两次铁路交通费。

二、为鼓励学院积极引进博士研究生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学校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科研启动经费。同时,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学院(部)以引进博士及以上人才当年科研启动经费总额的30%予以奖励,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的相关工作费用。

三、本补充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博士学习费用报销的时间节点以学位证颁发的时间为准。

四、本补充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兰州理工大学

                            2013年1一月份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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